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及《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四川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优质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资源、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以育人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就业创业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增强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应坚持“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互惠共赢”的原则,发挥学校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图书情报等方面的优势,发挥企业行业实践经验、设备、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校企双方在合作中逐步丰富合作内容,完善合作方式,努力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开展,学校成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门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由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专委会委员由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科技处、学工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基建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党政办、组织人事处、泸州商学院、审计处、纪检监察处以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构成。专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委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处长兼任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专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划、实施计划和方案,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二)加强与政行校企园研联系,依托行业共同体和产教联合体,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积极组织探索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三)推介重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项目);
(四)指导、协调、督促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推进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加强对跨部门(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项目统筹协调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监管、考核、验收以及相关数据收集统计上报;
(六)负责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重大协议的起草、协议(合同)的备案与管理,以及所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档案管理;
(七)负责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总结表彰等,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八)组织对各部门(二级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推进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与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推进、拓展、落实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学工、招生就业副院长为副组长,教研室主任、实训室主任、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需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实践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模式;
(二)制订本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
(四)负责本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项目)的联系、洽谈、协议起草、运作、管理等工作,负责合作企业(项目)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建立管理档案,接受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对该项工作的年度评价;
(五)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过程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七)配合职能部门对本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项目)资产的界定,负责资产日常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在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接受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委会的指导与监督;
(九)提交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年度绩效报告;
(十)做好本学院、各部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资料归档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委会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各二级学院做好有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的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教务处负责校内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校企合作课程、教材、实训项目、实践项目开发,学生实习管理。
学工部配合教务处负责学生在企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处负责“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等平台建设工作,引导教师与企业共同申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
科技处负责校企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校企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和推进成果转化,引导专业教师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学校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的能力。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泸州)商学院负责为合作企业职工提供继续教育与培训服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统筹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际事务,拓展海外校企合作资源,管理涉外合作项目,推动国际化人才培养与师资互访。
计划财务处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强化合同财务条款合规审核与风险防控,协同优化资源配置。
基建国资处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建工程管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内工作场地、设备的管理与监督使用及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积极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确保项目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合作条件与形式
第八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基本条件
1.合作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的优质企业;
2.合作企业应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较高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3.合作企业自身的主营产业领域,应与学校办学专业所属学科或专业大类基本一致;
4.优先考虑行业头部企业、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特色明显且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企业及校友企业。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核心是提升学校内涵建设,应以提升专业建设,促进人才培养,提高就业率为根本,尤其是着力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办学品牌和办学效益。
(三)不宜引进的合作企业(项目)范围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企业(项目);
2.能耗大、噪音大、污染大的生产企业(项目);
3.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项目);
4.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企业(项目);
5.占有学校资源量与该项目在产、学、研方面的绩效明显不匹配的企业(项目);
6.企业(项目)对专业和人才规格的需求与学校要求不一致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企业(项目)。
第九条 合作形式
学校与企业合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开展合作办学体制改革;
(二)共建产学研合作组织;
(三)开展联合人才培养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五)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六)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
(七)共建共管共享现代产业学院;
(八)共建生产性教学工厂或经济实体;
(九)共建职教集团;
(十)共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和区域产教联合体;
(十一)开展协同创新、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二)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十三)共享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十四)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及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开展社会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工作;
(十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七)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八)校企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开展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合作项目分类
根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校企合作项目分为单一性合作项目和综合性合作项目。
单一性合作项目是指合作内容、形式相对单一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包括定制化人才培养,共建教材、课程等教学资源,共同开展技术工艺、产品开发等技术服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展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社会服务,共同开展教师实践等某方面单一的项目化合作。
综合性合作项目是指跨部门、跨学院、多功能、融合度比较高的校企合作项目,包括全面战略合作、共建双主体产业学院等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模式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单一性合作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综合性合作项目由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合作单位考察调研
所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确定前,责任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对拟合作单位进行考察调研,了解和掌握拟合作单位资质、规模、行业地位、合作目的等。
(二)协商洽谈
在与拟合作单位进行协商洽谈合作内容阶段,由责任二级学院、部门确定会议地点、时间、参会人员后,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商,确定合作方向和内容。
(三)协议拟定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学校是唯一法定签约主体。对于确定合作的项目,由责任二级学院、部门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协议书,协议书需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合作方名称;
2.合作目标任务;
3.合作内容形式;
4.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5.合作期限;
6.协议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订单班、现场工程师、新型学徒制等深度人才共育项目,需以就业为导向,明确合作专业、组班人数、转化留职等内容。
需占用学校资源或需校企双方投入资金的合作项目,需明确占用学校资源(土地、房屋、设备、人力、资金等)的明细清单;明确学校及合作单位投入方式和投入设备、技术的明细清单;明确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式及承担责任;明确年度(学年)目标任务和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方式、未达标处置方式、保密约定等。
合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或3届)。协议数量一般为合作方各执两份。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项目合作协议。
(四)项目审批立项
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分类审批。
对于不占用学校资源且有定式合同的单一性合作项目,由责任二级学院、部门报业务牵头部门审核后,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立项。定式合同由业务牵头部门拟定,需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和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综合性合作项目,责任二级学院、部门与合作单位协商拟定合作协议后应负责送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完毕后,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分管领导审核、专委会办公室审查,并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立项。
对于占用学校资源或学校投入经费的重大合作项目,在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还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委会专题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国家政策、必要性、可行性、风险因素等方面。
项目审批中,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履行以下审核职责:
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审核项目可行性和合作企业资质,合作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合作专业是否符合学校招生、就业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
发展规划处:审核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需求。
教务处:审核合作项目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和实习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及学生实践教学的参与度、实践能力等。
组织人事处:审核合作项目中师资培养、学校兼职教师聘任、行业企业专家人才引进等内容。
科技处:审核合作项目中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内容。
基建国资处:审核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进行成本效益评价。
计划财务处:审核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党政办(法制办):对协议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备案管理
(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议管理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二)责任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校相关流程与合作单位完成协议签订后,应在两周内将签字盖章后的合作协议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存档原件,相关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保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一)承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责任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运行的过程性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合作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性到合作单位实地走访调研,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三)专委会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各个项目的具体要求,全力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和工作推进。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过程性评价及评估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专委会办公室牵头在每年年底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事项履约情况、学生在合作单位实习实训就业情况、人才共育情况、师资共培情况、技术共研情况、合作单位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终期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占用学校资源或学校投入了经费的重大合作项目,实行年度评估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项目实施时限满1年后,专委会办公室牵头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流程为:
1.企业及二级学院(部门)开展自评;
2.企业及二级学院(部门)向专委会办公室提交合作年度报告、佐证资料;
3.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年度评估,评估需邀请2名以上校外专家参与。
年度评估原则上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对付费项目付款以及项目终期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合作有效期内年度评估结果为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项目,由专委会办公室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后续合作事宜。
第十六条 项目终期评估
(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后,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部门应向专委会办公室提出终期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总结和合作成果相关佐证材料;
(二)项目终期验收由专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评估情况需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占用学校资源和学校投入经费的重大合作项目,终期成效评估需邀请3位以上校外专家参与。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种,作为是否继续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原则上继续开展合作,并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拓展合作深度;评估结果为“良好”的项目,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合作;评估结果为“及格”和“不及格”项目,原则上不再合作。
项目终期评估结束后,相关资料学校档案室存档原件,专委会办公室和责任二级学院(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十七条 对合作企业(项目)未达到预期目的,发生企业损害学生利益、损害学校利益或声誉的,应及时改进或解除合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学校设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对发展前景良好、运作良好的项目,学校将在资金、政策和设备上给予重点保障和倾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学校设立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收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企业的专项资助;向上争取的专项资金等。
(二)经费支出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制度。
合作过程中的经费支出具体包括:
1.学校联系和商谈校企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按照合作协议约定需要支付的相关合作费用;
3.学校举办合作签约仪式、产教融合交流活动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学校领导出席的签订协议、挂牌及专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5.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所发生的业务费用;
6.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评价、评估、论证、指导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7.完成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任务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8.需要由学校支付的其他或临时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费用。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以确保经费用于鼓励和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各项支出。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在仪器设备到位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基建国资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处理。
(二)知识产权管理
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合作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取得的专利等除特殊约定外,均属合作双方所共有,所取得的各项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照科技处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 激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二级学院、相关部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由专委会办公室牵头开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将教师参与项目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优评先、岗位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责任二级学院(部门)必须及时书面报告交专委会办公室,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中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开展的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政行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泸职院〔2020〕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