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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视阈下的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从总则到职业教育的实施,再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作为法律原则、作为激励手段的校企合作及其主要内容做出规定。


   一、作为法律原则的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之第四条规定“职业教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是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同时,《职业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之第六条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对校企合作这一职业教育法律原则进行了重申,并将其上升到职业教育治理的层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作为激励手段的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法》第三章职业教育实施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这是从正向激励的角度对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作用进行规定,旨在充分发挥企业参与办学的重要作用,调动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


   《职业教育法》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之第四十条第一款再次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本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从机构和订单人才培养两个层面列举了合作的内容。本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际上通过列举十五个具体的事项来明确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我们可以将上述十五个事项大体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人才培养、教学、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与此同时,为了支持校企在以上层面与事项上积极开展合作,《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即从行动主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对校企合作做出激励,以保证校企合作的深入性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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